一例一休通過已屆半年,輔導期即將屆滿,中央原訂7月1日進入「勞動檢查期」,違法即應開罰,但因執行權主在地方,報載有16個縣市打算以「輔導為主,勞檢為輔」,甚至希望輔導期無限期延長,或建議修法,或自訂條例不會開罰。僅台北市烤肉宅配評價等6縣市願意配合中央進行勞檢。海鮮吃到飽 中和



雖然勞動部回應,中央與地方政府不會不同調,也將自7月開始,檢查、輔導跟宣導併行三管齊下。但蔡總統顯然意識到許多縣市不配合的態度,所以邀集綠營地方首長會談。行政院院長林全25日也表示,7月1日雖進入勞檢,但希望以輔導作為主要手段,而不是以開單處罰作為目標。不過,這是執政黨強勢通過的法案,既然法案已屆實施檢查期,理論上即應依法行政,怎可擅自打折?否則豈不是行政怠惰,甚至構成行政失職,這難道不是對法律不夠尊重、不夠嚴謹的立法結果嗎?如果意識到問題嚴重,就該追究是行政院官員的失職或是立法院2018端午禮盒罔顧民意!恆春 燒烤

客觀上,《勞基法》新修條文是重大變革,宣導期、輔導期都只有3個月,適應期過短,無論勞資雙方或地方政府大多希望延長輔導期。而且一例一休也牽動憲法規定的中央與地方權限。南投縣早在5月初便研擬「一例一休自治條例」,採行變形工時,加班費一律訂為日薪的1.5倍,對於資方輕微違規情形也不罰。此舉在於凸顯一例一休部分規定窒礙難行,希望促使中央早日修法。另外,台中市政府則表示,許多函釋才剛公告,會給3個月緩衝期,10月才會開罰。我國《憲法》第10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採行「均權主義」,尤其108條明訂「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」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,或交由省、縣執行之。足見一例一休雖屬中央立法,然而「執行」卻是中央與地方分權。過去,許多法案根本不夠重視「地方均權」的執行功能,一味要地方配合實施,使得我國「地方自治」只有選舉之實,缺乏較多的自治規範,更少以自治法案營造地方特色。其實,《憲法》第110條規定「縣實業」由縣立法並執行之,所以縣市政府是得以制定自治條例規範執行的方式。加上《憲法》第111條規定:「如有未列舉事項」發生時,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,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,遇有爭議時,由立法院解決之。但是由於我國立法程序缺乏尊重地方自治的規範,並無該法案若經過半數「地方議會」或「地方政府」決議否決時的解決機制。林全雖表示,一例一休7月1日進入勞檢會以輔導作為主要手段,但似乎有意規避執行責任,顯非正途。既然報載16個縣市不願依法執行,就應立即啟動修法程序,由立法院再度修改一例一休,賦予彈性機制才是。如此才是尊重地方自治、落實地方均權的作為。(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)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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